妇女就业的实现程度,是现代化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社会的经济转型,对妇女就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妇女就业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无疑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妇女就业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制度变化造就的妇女高就业
建国初期,大批妇女走出家门踏上就业岗位,是双重保障的产物:
一是法律制度保障妇女拥有同男子一样的劳动权利。
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有明文规定。
二是政策计划保障对全体城镇妇女采取了高就业的政策。
此政策确立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8年)期间,实行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并纳入国家计划指标。这一时期妇女就业的地位表现为:第一、中国妇女已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主要的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在工业领域(占39.5%)、服务行业(占40.7%)、城市公用事业(占38.0%)和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占38.5%)中占有的重要位置。
第二、妇女劳动力更多地集中在城镇集体企业中(占50.5%)。
在国家制度保障与政策扶持的情况下,中国妇女的就业出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是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在工资收入上的差别相对较小,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77.5%。
二是低工资——高参与的就业模式,15岁以上的妇女人口中有70%左右是就业人口,远远高于国际水平。三是城乡分割,国家政策以制度力量倾斜城镇,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受到城镇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种种好处,而是在土地上进行低效率的农业生产。
(二)社会改革对妇女就业的冲击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是一场深入到社会制度与结构层面的变革,对妇女就业也有极大影响。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从1996年国民经济各部门总数中女职工所占比重及其与1980年数据的对比中可以看出:
首先,妇女劳动力成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所有制类型,包括私营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的重要力量(占47.5%),其内部的构成更加体现出女性的就业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劳动力也成为个体私营企业的重要部分,到1989年底,城镇女个体劳动者已有612万多人,占个体劳动者总数的31.7%。
第二,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妇女劳动力开始向适合妇女劳动的岗位转移,如金融保险业(41.0%)、社会服务业(47.1%)和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56.1%)成为女性就业的优势领域。
第三个变化在于,改革打破了城乡分割的状况,允许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到1990年,在城乡就业的劳动者中,女性已占到49.6%,15-60岁女性有83.7%在业。
第四,妇女劳动力成为首要的下岗或失业者。到1997年末,我国企业下岗人员已达到2000万,比1995年末增加了近4倍,下岗职工中,女职工居多,占下岗职工总数的60%左右,有些城市女性下岗职工占到73%。
(三)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率下降的原因分析
1、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影响
妇女就业参与是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的。据联合国统计,1993年发达国家妇女就业参与率平均为44%,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9%,印度只有31%,而我国妇女就业率高达45%。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尚不能容纳过量劳动力时,盲目安排过量劳动力走上工作岗位,必然导致低效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无用人权,使得不少单位,尤其是重工业行业性别结构的矛盾日趋严重,许多女性因体力难以胜任,被充塞到二三线,造成这些部门人浮于事,以至于在就业制度改革的今天,女工首当其冲成为下岗者。
2、企业观念转变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的就业,不受婚姻、生育的影响,从而使其一生的就业具有连续性。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妇女的就业机制表现为由安置就业向竞争就业,由数量就业向质量就业转变。可是,部分女工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保护下,文化素质低,技能单一,因此,在体制转轨时期,下岗、失业是不可避免的。
3、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结构不合理,重视第一二产业,而忽视第三产业;重视重工业,轻视轻工业。大量适合女性就业的劳动岗位没有得到开发。由于我国社会分工不发达,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较低,许多行业仍以体力劳动为主,而女性的生理特点与行业特点,决定了许多岗位不适合女性从事。比如农林牧渔,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中女性所占比例都不低,这些行业一般不适应女性生理特点,不应安排女性。但由于用人统招,子女顶替,招工时实行男女不合理搭配,造成行为结构不合理,形不成妇女的优势领域。因此在当前改革中女性就业结构的调整大于男性。
4、性别因素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生育负担和家务负担并不构成就业的障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妇女连续就业和终身就业的制度,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就业制度也逐步市场化。以前女工的生育负担由企业以工资的形式担负,而现在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种社会保障职能。而且女性比例越大的企业,生育保障费用支出越多。为了减少成本,企业自然不愿招纳女工而让女工下岗。
二、改革开发中的上海妇女就业道路的探索
(一)上海市政府为妇女就业提供的有效措施中国妇女就业的历程就是中国女性追求自立和争取经济平等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我国女性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对女性就业道路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上海为列,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持续调整产业结构,为妇女就业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
到2000年,上海城镇在职女性在国有和集体单位之外(有人称之为体制外)就业的人数比例,从1984年的0.9%上升到了28.16%;2001年,全市经认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达到1.1万家,从业人员17万人,女性占50%。目前,上海市已形成了"三二一"的产业结构模式,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女性占到全部在业女性的47.8%,第二产业为38.4%,与之相适应,上海女性就业结构也呈现出了明显的"三二一"模式。
2、积极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妇女就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上海市重视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了覆盖全市,规范统一,相互连通,把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起来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和职业培训网络体系。1998-2000年成功实施了"三年培训40万"的计划,在接受培训的人员中,女性比重超过50%,培训后上岗就业率达60%以上。完成了60个"1+x"(国家培训标准加上职业新要求)职业标准制定及100个职业(工种)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为女性就业的职业化奠定了基础。依据上海"十五"规划的要求,上海开启"百万培训工程",重点是要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
3、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为妇女公平就业提供有利的保障。
上海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比如,1998年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女性下岗的行为,有效的制止了女性下岗的随意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则强化了失业女性生育期间的补助条款;为了制止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歧视现象,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审核本市用工单位刊播招聘广告的具体操作办法》等法规。
4、重视弱势女性就业救助,维护女性社会尊严。
上海市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向的女性开办"创业者培训班",培训女性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特困女性,则实行开发性岗位补贴,对再就业困难,再就业特困和失业特困的女性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400元和480元,并帮助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到对所有就业困难女性,"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排一个,保障一个",实施"4050"工程,预计可创造5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女性将占50%以上。
(二)上海妇女就业在改革开放中的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力就业市场化趋向得到了加强,劳动用工制度和形式也趋向多样,上海妇女就业状况也同全国妇女一样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职业结构,择业价值和就业形式三个方面:
1、上海女性就业领域不断拓宽,职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趋向合理。
到2001年,在教育文化(55.37%)、卫生体育(64.87%)、商业零售(50.87%)、居民服务(51.06%)等行业中就业的女性比例超过一半。在金融保险(44.63%)、房地产(36.22%)、科研服务(35.47%)等新兴行业中就业的女性有明显增加。而在采掘业(0)、电力煤炭公用业(26.68%)、建筑业(18.91%)、地质水利业(22.89%)、交通运输业(22.82%)、农林牧业(23.62%)中就业的女性比例明显降低,较好的体现了就业女性的生理特点。(《上海统计年鉴2002》)到2000年底,有4.9%的在业女性担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比1990年增加了2.2个百分点;有28.2%的在业女性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比1990年增加了15.4个百分点。
2、上海女性就业自主性不断增强,择业价值趋向多元。
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上海女性就业的自主性有了明显的增强,女性自主创业的比例从1990年的0.1%提高到了2000年的6.6%,比男性高出了0.9个百分点。2000年8-12月,上海促进就业基金共提供了144笔开业贷款担保,其中女性占25.0%左右。在8000家认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中,女性开办的为34%。与此同时,上海女性的择业价值观有了较大变化。一是择业动机更趋务实。"为生活"就业者为68.4%,"为更高收入"和"经济独立"者为52%,分别比1990年高出12.2和5.9个百分点。二是择业更重价值实现。"有33.7%的女性就业是为了充实自己",有21.3%的女性就业是"希望发挥才能",分别比1990年上升了17.2和6.7个百分点。三是择业标准更加多样。受就业稳定性的影响,有51.9%的女性选择"稳定有保障"的职业,比1990年高12.2个百分点,成为择业的第一选择;有34.4%的女性则选择"有发展前途"和"能充分发挥已有资源"的职业,比1990年高出好几倍;而选择"工作地点近便"的女性则明显降低。
3、上海女性就业渠道不断增多,就业方式趋向多样。
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就业渠道由原来的政府统分统配转变为政府安置,求职应聘,自我创业等多种途径。2000年,上海城镇新就业的女性中,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和"顶职"的为53.8%,比1990年降低了16.6个百分点;通过求职应聘考试录取的为20.3%,比1990年提高了9.4个百分点;自己创业就业者为6.6%,比1990年高出6.5个百分点。与多渠道就业相适应,上海女性就业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以正规全日制就业为主体,非正规劳动组织日益增多,女性从业人员达到14万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小时工,季节工开始出现;有许多家庭条件优越的女性婚后或产后中断就业,回家做全职太太或母亲。另外,每年有160万外来女性流动人口,在沪从事宾馆,餐饮,家政或社区服务性工作。
(三)上海妇女就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上海女性就业压力依然沉重。
18至64岁城乡妇女就业率上海为62.2%,全国则为87.0%;18至49岁城镇女性就业率上海为68.5%,全国为72.0%。上海女性就业率明显低于全国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大批缺少现代技术和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弱的女性走下岗位,2000年,仍有3.09万女性下岗,占下岗职工人数的43.10%。
二是上海国际都市的发展以及劳动就业体制的转换,吸引了大批的外来劳动力,其中在上海流动的女性每年高达160万人,同2000年上海在职女性的数量(156.85万人)相当。
三是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女大学生毕业就业相对困难,单位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全市用工投诉案件中,女职工的投诉率为20%。
2、上海女性就业层次仍然偏低。
尽管上海女性就业结构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从总体来说,分布依然不合理。大部分女性分布在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技术含量较低,收入低的行业。而在国家机关(27.7%),科研服务(35.47%),信息咨询(27.95%)和公共服务(26.24%)等领域就业的女性相对较少。
3、上海女性就业观念依旧保守。
一是在就业观念上,上海女性缺乏自主创业精神,女性自制创业的比例还不到10%;二是在就业方式上,上海女性依然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有一半以上的女性就业是靠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和"顶岗",择业观念还没很好的同市场结合起来;三是在就业心理上,就业准备心理不足,代际差异比较明显。35岁及其以下年龄段的女性,在第三产业就业的达到72.8%,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为38.1%。她们择业的标准看重的是"有发展前途",就业途径以应征应聘,自谋职业为主;而40岁以上的下岗女工,意识不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来进行自我重塑,就业途径以社会安排、被动等待为主,缺少必要的就业心理准备。
三、在理念与机制的整合中实现妇女的充分就业
妇女就业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它涉及到人们的理念,社会机制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多个方面。如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把女性就业的理念与机制很好的结合起来,并在这种结合中实现女性的充分就业将是我们长期关注的话题,也是我们解决当前女性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结合当前我国女性就业的特点来看,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妇女就业的国家干预机制
目前在妇女就业的国家干预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在干预理念上还没有从差别照顾转到对平等权利、平等机会责任的保障上,甚至存在由于过分强调差别照顾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妇女平等发展的情况;其次,在干预手段上仍然较多地停留在行政的、舆论的等传统措施上,还缺乏法律的、经济的措施与之配套,致使国家干预对一些经常性的、普遍存在的问题难于发生效率;第三,在干预层面上还主要是对象性的,没有把视野扩展到对整体发展决策的性别分析上。
建议在经济转型期,妇女就业的国家干预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强制实施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和待遇的平等;在立法问题上,一是不要滞后,二是要有性别平等意识。同时,执法还要严格有效。
2、开展对全社会公民大力普及社会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法律知识的活动。确保在全社会监督下,真正把性别意识纳入政府决策主流。
3、建立男女平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社会对话机制,如果实际生活中发生了男女不平等现象,一定要有依法纠正的机制。
4、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就业,失业状况数据采集制度,建立国家级妇女统计数据库,改进对经济活动价值的评价和计量。
5、联合非政府组织开展对妇女"四自"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增强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自主意识与实际能力。
(二)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性别歧视已日益突出。不仅女大学生就业难,女性进入高级管理层难,即使就是一些普通职业,在招聘会上也打出了"只招男性"的牌子。因此,消除性别歧视应成为我们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建立新型妇女就业制度的重点工作。
2、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不受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劳动就业权履遭侵犯,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忍气吞声,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一部分妇女对自己在劳动就业权上享有哪些权力认识不清;第三,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继续完善劳动立法。原有的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因此要加速修改补充、完善立法。
(2)应加强现有法律的强制性,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有关执法部门应把处理妇女劳动就业权侵害案件的质量高低作为评定职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3)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劳动争议处理。要教育妇女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通过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解决。
(4)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有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5)应进一步发挥妇联的作用。妇女联合会是为保障妇女权益而专门成立的社会团体,它旨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联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及时运用舆论力量,从道德和法律上要求有关部门制止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3、建立新型的妇女就业制度
(1)灵活的工时制度和用工制度。
"灵活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不统一规定上班时间和天数,由求职方和用人方协商确定,可以把工作时间在每天或每周内灵活安排,也可在全年内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假的形式。"分职制",指由几个人共同承担一份工作。"小时工",指工作时间以小时计算,并按小时以付工资的工作。"非全日制",即工作时间比法定工时短的工作。如半日工作制、6小时工作制等。"阶段性就业"、"家庭劳动"、"非正规就业"。当务之急是对这些就业形式加以规范,对其性质,实施范围、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报酬确定、职工晋升、培训权利、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利用这些制度实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①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妇女灵活多样就业提供产业基础目前我国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只有26.9%。据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能够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就可以增加9000万个就业岗位。
②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促进妇女就业形式的变化近年来,我国95%以上的新增就业机会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小企业提供的,就业人数占75%左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具有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劳动力成本低。我们也应采取优惠政策,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条件,加强创业培训,积极支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发展,尽力发挥中小企业效益高、耗能少、就业多的优势。
③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妇女自主创业、自主择业。
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推动下,新经济与新职业形式的发展,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分工出现新变化,要鼓励妇女改变原有的就业概念,在家庭或某些突破传统的关联产业从事新型的职业,这些就业会使弹性就业具有全新的含义,即灵活自主、高智商、高效率、高报酬、高地位,传统的工作空间和时间概念变得模糊起来,职业的性别差异被淡化,男女两性就业不平等在这一领域最有可能被消除。
④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开通妇女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渠道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
(2)健全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险制度和配套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险制度,即覆盖面由城镇女职工扩展到城镇女性在业人员,最终覆盖全社会女性劳动者;保险基金由社会负责(财政、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并逐步增加财政的负担比例)和社会专门机构管理;二是建立与灵活工时制度和用工制度相配套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确定相应的基金征缴办法和比例,以及发放标准和办法。
(3)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社区组织创新一是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区管理体制。在明确职责、充实财力的基础上,赋予街道办事处一定的管理权限,使街道办事处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转变为一级管理实体。
二是扩展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服务职能,第一,群团组织下伸。第二,建立较完善的社区生活服务体系。第三,组织、介绍辖区内居民就业。
三是充实社区管理力量,激发社区管理活力。选派一部分年轻干部和大学生充实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同时,要加大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法检查,使办事处和居委会有力量有能力依法行使城区管理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就业管理、就业服务中的作用。 |